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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的加固
发布时间:2018-12-10 14:10:21 点击次数:487

混凝土结构的加固一般不超过 10 层的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结构。

  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 1.0,且不宜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超过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2 抗震加固时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框架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3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加固后楼层抗震能力指数,可按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但其中的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加固后,当按规程的规定采用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地震作用效应宜按相应的抗震等级考虑调整,并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按本章确定。


  混凝土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新增部分的混凝土,可根据加固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2 对原结构构件部分的混凝土,应根据实测的推定混凝土强度等级,按下列原则采用:


  1) 当推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原设计采用的强度等级时,


  2) 当推定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原设计采用的等级时,一般应根据原设计的强度等级,当抽样的数量较多时,也可考虑采用推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规范规定值采用。


  3) 对混凝土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新混凝土强度等级或原构件混凝土检测推定的强度等级,按下表 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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