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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危险性鉴定一般规定和综合评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8-11-14 13:28:02 点击次数:25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u级:无危险点;


  2 Bu级:有危险点;


  3 Cu级:局部危险;


  4 Du级:整体危险。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综合评定原则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 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定其危险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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