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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 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 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 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 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 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 减灾对策。
4.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5.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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